致投标人:
关于宜昌市城区(江北片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特许经营者(标段编号:YCA020117-202501-01),现澄清修改如下:
一、澄清修改部分
1.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红线内项目用地面积约 97 亩”,招标文件正文中“红线内项目用地面积 104.99 亩”为预估面积,红线内项目用地面积暂以招标文件正文为准,最终以用地批复面积为准。
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独立投标人应为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投标联合体应由民营企业牵头并主要投资(民营企业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超过 50%)”补充修改如下:
独立投标人应为民营企业,投标联合体应由民营企业牵头并主要投资(单独一家民营企业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超过50%)。外资企业在符合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等)的前提下,参照民营企业对待。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均认定为民营企业。
3.招标文件正文、初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与本次澄清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内容为准。
请各投标人及时登录宜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查看澄清修改公告,并严格按照本次澄清修改公告编制投标文件。
******有限公司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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