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1:招标文件的“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3.合同价格与支付”→“3.2 合同价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以保证双方利益的情况下,我司建议将付款方式修改如下:
3.2.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3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4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请明确。
回复:按招标文件“第五章主要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3.合同价格与支付-3.2合同价款的支付”执行。
问题2: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条款号:18,条款名称: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肆拾贰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汇款、转账两种形式(不收取现金、现金支票、不能用个人卡在银联支付系统转账,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银行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打印并交付企业的信息凭证)。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42万元,数额相对较大。请问是否可以考虑增加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作为交纳方式?请明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分办法”→“1、商务评分”→“投标类似业绩”
自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
1、投标人每完成一项单项合同内航空配餐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供货业绩的,每项得2分;本单项最高得8分;
2、投标人每完成一项单项合同内非航空配餐的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供货业绩的,每项得1分,本单项最高得4分。
以上1+2项最高得8分。
(1)业绩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且该项目应于投标截止日前验收合格。
(2)①投标人须同时提供能证明供货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合同复印件应至少包含首页、盖章页、主要商务条款页、设备清单页、能体现设备信息的关键页等,关键页须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上述合同材料不齐全的,则业绩不予认可;②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③若提供的供货业绩合同包含非厨房设备或非航空配餐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的,只计算厨房设备或航空配餐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的合计金额,投标人须提供相应业绩金额的计算说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④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证明业绩金额,或无法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还须提供加盖该业绩用户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⑤“框架协议”、“战略合作” 等意向性采购协议或合同不计业绩。⑥若投标人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协议需明确投标人是该项业绩的牵头单位。⑦上述业绩不包含工程分包合同业绩。
3、投标人提供上述航空配餐设备及采购安装业绩的使用质量好评评价,每提供一个得1分,每个使用单位好评评价最多认定一份,本项最多得2分。
备注:投标人应提供航空配餐设备及采购安装业绩对应该合同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质量好评评价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关于招标文件中提到的业绩要求,需要提交设备清单页。鉴于设备清单页数较多,能否仅提供部分设备清单页?请对明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招标文件的“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九、供货范围清单”的说明:
本清单应列明组成货物的主要件和关键件的名称、数量、原产地、制造商、型号规格及单价;
本清单应列明专用工具的名称、数量、原产地、制造商、型号规格及单价(如果有的话);
本清单应列明备品备件的名称、数量、原产地、制造商、型号规格及单价(如果有的话)。
1、供货范围清单2、备品备件(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要求)3、专用工具中格式都没体现单价这一列,请问是否按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不需要体现单价,请明确。
回复:报价按招标文件《厦门新机场项目-机场工程-航空食品工程-厨房配餐、烘焙食品、清洗消毒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分项报价表》执行,其余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即可。
(二)
问题1:******银行转账、电汇。******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方式,且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商务评分中关于投标人业绩评分(10分):完成“航空配餐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每项得2分,最高8分。完成“非航空配餐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每项1分,最高4分,两种业绩相加最高8分,此项要求不合理,且具有类别针对性,建议更改此条款:完成“航空配餐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每项得2分,最高10分。完成“非航空配餐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每项1分,最高10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技术评分中关于隧道炉设备要求提供专利证书,该设备专利与项目的核心需求无关,可能导致只有少数拥有特定专利的供应商有优势,限制了市场的充分竞争,建议要求取消专利证书具体到设备。
回复:详见本项目澄清通知01相关内容。
问题4: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建议修改为:1、预付款20%,2、到货款:分批次到货,每批次货物到达现场经相关部门初步验收合格付到该批货物金额的80%,3、验收款:货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5%,4、质保金:5%。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
一: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投标类似业绩”:
投标类似业绩 |
自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 1、投标人每完成一项单项合同内航空配餐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供货业绩的,每项得2分;本单项最高得8分; 2、投标人每完成一项单项合同内非航空配餐的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供货业绩的,每项得1分,本单项最高得4分。 以上1+2项最高得8分。 (1)业绩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且该项目应于投标截止日前验收合格。 (2)①投标人须同时提供能证明供货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合同复印件应至少包含首页、盖章页、主要商务条款页、设备清单页、能体现设备信息的关键页等,关键页须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上述合同材料不齐全的,则业绩不予认可;②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③若提供的供货业绩合同包含非厨房设备或非航空配餐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的,只计算厨房设备或航空配餐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的合计金额,投标人须提供相应业绩金额的计算说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④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证明业绩金额,或无法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还须提供加盖该业绩用户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⑤“框架协议”、“战略合作” 等意向性采购协议或合同不计业绩。⑥若投标人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协议需明确投标人是该项业绩的牵头单位。⑦上述业绩不包含工程分包合同业绩。
备注:投标人应提供航空配餐设备及采购安装业绩对应该合同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质量好评评价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10 |
问题:1.为什么航空配餐设备的业绩得分(每项2分)高于非航空配餐的厨房设备(每项1分)。这两种设备都属于厨房设备类别,为何在评分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是否合理,是否会导致不公平竞争?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作为航空食品工程,主要为满足旅客及机组人员在飞行途中的用餐需要,是保障空防安全的重要因素。
问题:2.这种评分标准是否是为了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以确保其能够获得更高的分数。要求航空配餐设备的业绩可能限制了其他具备类似能力但未从事航空配餐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评分办法中的“隧道炉设备”
隧道炉设备 |
投标人所投隧道炉设备制造商具有有效的火排管相关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 备注: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火排管相关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问题3:火排管相关专利与隧道炉设备的实际性能和质量之间的直接关联。为什么拥有火排管相关专利能够证明隧道炉设备的优越性,这些专利是否在实际应用中得到了验证,并能够显著提升设备的性能。这种评分标准是否公平,是否会导致不具备此类专利但设备性能同样优秀的制造商处于不利地位。请重新考虑其他能够证明设备性能和质量的标准,以确保评标的公平性。请贵公司给予我公司答复。
回复:详见本项目澄清通知01相关内容。
(四)
一、《招标文件》中第55页第四章 评分办法-第1、商务评分-第3条:
自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
1、投标人每完成一项单项合同内航空配餐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供货业绩的,每项得2分;本单项最高得8分;
2、投标人每完成一项单项合同内非航空配餐的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供货业绩的,每项得1分,本单项最高得4分。
以上1+2项最高得8分。
(1)业绩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且该项目应于投标截止日前验收合格。
(2)①投标人须同时提供能证明供货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合同复印件应至少包含首页、盖章页、主要商务条款页、设备清单页、能体现设备信息的关键页等,关键页须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上述合同材料不齐全的,则业绩不予认可;②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③若提供的供货业绩合同包含非厨房设备或非航空配餐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的,只计算厨房设备或航空配餐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的合计金额,投标人须提供相应业绩金额的计算说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④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证明业绩金额,或无法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还须提供加盖该业绩用户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⑤“框架协议”、“战略合作” 等意向性采购协议或合同不计业绩。⑥若投标人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协议需明确投标人是该项业绩的牵头单位。⑦上述业绩不包含工程分包合同业绩。
投标人提供上述航空配餐设备及采购安装业绩的使用质量好评评价,每提供一个得1分,每个使用单位好评评价最多认定一份,本项最多得2分。
备注:投标人应提供航空配餐设备及采购安装业绩对应该合同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质量好评评价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疑问1:该评分条款通过行业标签、主观评价及分值差异,实质排斥非航空配餐企业参与竞争。
1、需要招标人说明“航空配餐设备业绩与项目技术需求的关联性”,并提供必要性证明(如航空配餐特有技术参数)。
2、需取消航空配餐业绩的额外分值,统一按设备技术指标(如卫生等级、产能,不分行业的业绩)评分。
3、评分条款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等条款,具体如下: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文件规定航空配餐设备业绩(每项2分,最高8分)得分明显高于非航空配餐厨房设备业绩(每项1分,最高4分),且规定如有“航空配餐设备业绩需获得使用单位好评”(额外加2分)。该项目技术需求虽为航餐使用,但设备却仅为通用厨房设备采购,该评分标准实质通过“行业标签”排斥其他具备同等技术能力的供应商(如大型中央厨房、高卫生标准食品加工企业),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未明确需航空配餐专用设备(如本项目仅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通用厨房设备),所以本“航空配餐业绩”属于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行业限制,违反招标条例规定。
由于“航空配餐业绩”与“非航空配餐业绩”两类业绩所包含的设备技术标准相近(如均需符合食品卫生规范),所以不得因“行业标签”差异导致评分权重悬殊,从而构成对非航空配餐企业的歧视性待遇。
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定:明确禁止“不得以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除非该业绩为项目必需的特殊技术要求。
若本航空配餐项目设备为通用厨房设备,无特殊专用技术门槛,则不得以要求航空配餐业绩作为特殊评分要求。
④、根据福建省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福建省明确禁止以“行业标签”作为评分依据,而航空配餐业绩属于“特定行业业绩”,在无特殊专用技术必要要求时,也不得违反该项条款。
⑤、要求投标人提供航空配餐设备使用单位出具的“好评评价”,每份加1分(最高2分)。
由于“好评评价”属于主观性指标,易被操纵且无法量化;而非航空配餐企业无法提供航空领域用户评价,直接剥夺其加分机会,构成变相排斥竞争,此项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条款。
⑥、业绩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约6年跨度)。
过长的时间范围有利于老牌企业积累业绩,排斥新成立企业或技术迭代型企业,违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的通知》中“不得设置过长业绩年限”的规定。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作为航空食品工程,主要为满足旅客及机组人员在飞行途中的用餐需要,是保障空防安全的重要因素。
二、 《招标文件》中第55页第四章 评分办法-第2、技术评分-第2条:
投标人所投隧道炉设备制造商具有有效的火排管相关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
备注: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火排管相关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疑问2:该专利评分条款通过技术垄断性条件排斥竞争。
1、需要招标人说明“火排管专利技术是否为项目必需技术要求”,并提供技术必要性证明(如无该专利无法满足设备参数)。
2、建议修改为技术性能指标评分(如热效率、安全认证等),或删除专利加分条款。
3、评分条款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具体如下:
①、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投标人所投隧道炉设备制造商具有有效的“火排管相关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作为评分条件,首先专利具有唯一性,且火排管专利仅由少数“特定”隧道炉设备制造商持有,从而直接赋予其竞争优势,形成变相指定供应商,导致市场垄断。其次,该专利技术并非项目必需或存在其他等效技术方案。
只有了解持有该专利的“特定”设备制造商的投标人才能额外获得分数,反之大多数不了解该专利的投标人则无法获得相应评分,同时排斥了对未申请该专利但具备同等技术能力的设备制造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②、设定与项目需求无关的专利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若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隧道炉设备必须采用“火排管专利技术”(如仅需满足热效率、安全标准等通用参数),则该专利评分条款属于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排斥性条件,违反条例规定。
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定:明确禁止“不得以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除非该业绩为项目必需的特殊技术要求。
若火排管专利技术可被其他成熟技术替代(如不同结构的加热管设计),则强制要求该专利属于滥用评分权,排斥技术多样性。
④、根据福建省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以“特定技术专利”作为加分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福建省明确禁止将专利作为评分依据,除非该专利为项目核心技术且无法替代。若未证明火排管专利的必要性,该条款直接违反地方性法规。
⑤、同时接受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未区分技术含金量。
实用新型专利无需实质审查,可能存在大量低质或无效专利。允许其作为评分依据,易导致“专利灌水”,违背技术择优原则。
回复:详见本项目澄清通知01相关内容。
(五)
回复:采购清单里的A05不锈钢旋转垃圾通道高度约为15m,具体以现场实施为准,价格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锈钢更衣柜为成品,不提供图纸。
(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及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条款可视为对特定投标人有利或设置了不合理的门槛,从而违反了这一原则。
2、不得设置倾向性或排斥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该条款中设定的“航空配餐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的门槛以及特定的供货业绩要求,可被视为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或排斥。
3、评分标准的合理性:
评分标准应当客观、公正,并反映投标人的实际能力和水平。该条款中设定的评分标准过于强调航空配餐设备采购及安装类别,而可能忽视了投标人的技术实力、服务质量等其他重要因素。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作为航空食品工程,主要为满足旅客及机组人员在飞行途中的用餐需要,是保障空防安全的重要因素。
1、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该条款中设定的好评评价要求,可能使得某些投标人因为难以获得好评评价或好评评价数量不足而在评分中处于不利地位。这种基于主观评价来赋分的方式,难以保证对所有投标人的公正对待,从而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构成倾向性或排斥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该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使用质量好评评价,这实际上可能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或排斥。因为某些投标人可能由于市场定位、客户群体或历史业绩等原因,难以获得足够的好评评价,从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种要求可能使得特定类型的投标人更容易获得高分,而对其他类型的投标人构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3、评分标准缺乏客观性和准确性:
评分标准应当客观、公正,并反映投标人的实际能力和水平。而该条款中设定的好评评价作为评分标准之一,其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较大,难以准确反映投标人的实际业绩和服务质量。好评评价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评价者的个人偏好、使用单位的主观感受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将好评评价作为评分标准之一,可能导致评分结果的偏差和不公正。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如果某些投标人因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专利证书而被排除在竞争之外,可能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
该条款将专利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之一,但并未明确说明专利证书与隧道炉设备性能、质量之间的具体联系。因此,评分标准的设定过于主观,缺乏客观性和可量化性。
由于专利证书在评分标准中占有一定的分值,某些投标人可能会为了获得更高的评分而故意提供虚假或无效的专利证书。这不仅会破坏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还可能对项目的后续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3)请求事项
鉴于上述情况,我方请求贵方:
回复:详见本项目澄清通知01相关内容。
本答疑通知条款如与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请以本答疑通知为准。其他内容如在本通知中未体现,则仍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请投标人接到通知后将回执回传至我司,邮箱:******。否则视为贵司已经收悉。
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四月三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 执
******有限公司:
我司已收悉上述内容,现给予回传确认。(邮箱:******。)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采购单位监督部门。
******有限公司
地 址:/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
电子邮件:/
******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机场北路476号
联 系 人:卢小姐、熊小姐
电 话:0592-******、******
电子邮件:******
******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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