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企业信用”为“投标人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以投标截止时“诚信住新”中公布的诚信专项分值为准,当 100<投标单位的诚信专项分值,得2分;诚信专项分值在100分以下不得分。(投标截止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网站“诚信住新专栏”(以下简称“诚信住新”)查询投标人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信用信息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在开标现场当众公布。初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且未进行信用 信息登记的投标人,诚信等级认定为 A 级,诚信分值按100分计。)
现修改为:投标人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以投标截止时“诚信住新 ”中公布的诚信专项分值为准,当 100≤投标单位的诚信专项分值,得2分;诚信专项分值在100分以下不得分。(投标截止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网站“诚信住新专栏”(以下简称“诚信住新”)查询投标人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信用信息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在开标现场当众公布。初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且未进行信用信息登记的投标人,诚信等级认定为 A 级,诚信分值按100分计。)。